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动物防疫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加强饲养、免疫、检疫、经营、运输、屠宰、隔离、无害化处理等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应用,推动实现动物防疫信息全链条可追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