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者设立该开发区的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者设立该开发区的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