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检查,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