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中断运营服务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