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