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