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职工收入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