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支持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职工收入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