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支持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履行公益属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车辆购置、更新等。财政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补贴补偿资金。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