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履行公益属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车辆购置、更新等。

财政部门应当足额拨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补贴补偿资金。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