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社区、学校、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