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