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