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