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