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区域内候车、有序乘车,爱护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设备;
(二)足额购票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使用过期、伪造的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
(三)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保持静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四)不携带超大、超重、超长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
(五)不得携带除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外的犬只和其他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行驶安全的动物乘车;
(六)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其乘车;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的,应当拒绝其乘车。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