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