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