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