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公交专用道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停车;

(二)九座以下(不含九座)客车在限行时段内通行;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公交专用道设施;

(四)占用公交专用道堆放物料、摆摊设点;

(五)其他违反公交专用道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