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在公交专用道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停车;(二)九座以下(不含九座)客车在限行时段内通行;(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公交专用道设施;(四)占用公交专用道堆放物料、摆摊设点;(五)其他违反公交专用道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