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科学合理设定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灯系统,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通行。

公交专用道除特别规定外高峰时段仅限公共交通车辆通行,平峰时段允许其他车辆通行。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