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统筹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根据道路通行情况、道路条件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科学合理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共交通专用导向车道,保障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