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统筹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根据道路通行情况、道路条件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科学合理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共交通专用导向车道,保障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