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设施的完好、正常运行。

因城市建设等需要,确需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