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修建公共交通停靠站点,具备条件的,还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点,电力、网络通讯等单位应当同步配套相关设施。经确定的站点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