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火车站、高铁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以及商业、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娱乐、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和万人以上居住小区、工业园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规划配套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服务设施建设规范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服务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