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规划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