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规划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