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现有或者新增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场站内部分设施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允许新增枢纽场站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等面积。鼓励实施地上地下空间依法综合开发,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将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