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充(换)电站、加氢(醇)站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