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延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安塞腰鼓的保护传承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塞腰鼓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者陕北文化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资金。

安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塞腰鼓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