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安塞腰鼓是指流传于安塞及其周边区域,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鼓舞艺术。保护传承对象包括安塞腰鼓相关的技艺、实物和场所:
(一)流派、代表性表演动作、鼓点节奏(打击乐)等传统技艺;
(二)腰鼓、乐器等道具传统制作技艺;
(三)特有的民间习俗、传说和文化空间;
(四)历史性建筑设施、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涉及文物或者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