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乱搭乱建、违规饲养动物、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毁坏(侵占)绿地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养犬管理、文明行为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