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