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