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通过断(控)水电气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