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