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查勘。属于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按照应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程序组织维修。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申请程序代为维修,费用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分摊到户。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