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发生下列紧急情形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一)楼顶屋面防水严重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四)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五)管道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

(七)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况。

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中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