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物业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