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动车充电装置等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建设、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专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已建成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逐步改造后,经业主共同决定移交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老旧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应当推动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专有部分的分户计量、控制出户,合理配建电动车充电装置。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