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