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