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但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