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组织物业管理培训;

(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

(四)建立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价、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制度;

(五)指导监督物业服务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二)监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组织开展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四)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

(五)监督物业承接查验、交接退出;

(六)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

(七)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开展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价、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工作;

(九)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投诉;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