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建立物业管理协商机制,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与物业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