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配套设施平面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信息材料,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告知材料。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