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独立且相对集中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满足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办公需求,具体面积按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指标执行,但最低不能低于四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