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三十一条有效全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