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全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