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