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