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