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