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