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