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